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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分割纠纷律师张静:未成年人能主张份额吗?
2024-06-28 16:59:50 来源:张静律师
分家析产第65讲:未成年人能主张享有宅基地房份额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关键看对房屋的建设有没有出资出力,有贡献的话就有份额,无贡献就无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女儿主张登记在爸爸名下的三栋宅基地房,自己都享有20%的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中两栋房屋建设的时候,二女儿还未成年无收入,故无贡献。另一栋建设的时候,二女儿虽已成年但未举证有出资,故也无贡献。另二女儿虽主张自己的经济社分红款用于建房,但经查分红款一年才几千元,不足以建房。最终法院认定二女儿对三栋宅基地房都无份额。
判决书节选:
关于广州市番禺区某44号、44号之一、4 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卢二女是否享有房屋份额的问题。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而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某4 号房屋,起建于1984年,加建于2002年;某44号之一房屋,对应有产权证的番禺区某7队房屋,起建于1995年,后于2007年扩建,扩建部分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某44号房屋,起建于2006年,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纵观上述房屋的建设情况,在某4 号、44号之一房屋最初建设时,卢二女尚未成年,无经济能力出资建设;加建和改建4 号、44号之一房屋及建设44号房屋时,卢二女已成年,但卢二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出资建设了上述房屋。且卢二女也确认其没有直接出资建设上述房屋,只是认为其为家庭赚取的钱和分红的钱有用于建设涉案房屋。 从能够查明的分红情况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的分红金额尚不足以维持个人正常的生活支出,卢二女也未能举证其为家庭赚取的款项的金额,卢二女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卢二女并非某44号、44号之一、4 号房屋登记的共有权人,又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上述房屋的建设进行过投入,对于上述房屋的取得做出过贡献,其主张其为三栋房屋的共有人,并要求确认其享有三栋房屋的20%份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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