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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证宅基地房拆迁诉讼律师张静:都说房是自己的怎么办?
2024-06-28 17:00:14 来源:张静律师
分家析产第66讲:没有证的宅基地房拆迁了,都说房是自己的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没有任何证件的宅基地房,目前在广州市不在少数。拆迁的时候,就容易产生争议,谁是该房屋的权属人,谁就有权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权益。此时,如果同时有几人说自己是权属人的话,在大家都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权属人的情况下,一般根据经济社、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情况说明来查明真正的权属人。如下面这个案件,拆迁人与孔某6的继承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孔某根的继承人不服,认为该宅基地房是孔某根的,于是起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房屋是谁的,根据经济合作社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之前2011年的摸查,房屋应当是属于孔某6的,于是判决驳回孔某根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孔某9等五人主张的孔某8、孔某4、某大某公司和暹某居委会共同签署的《旧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是否应予以支持的问题。 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大某公司为政府批准的某社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其有权与各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7月24日由广东省测绘技术公司作出的房产查丈图载明的权属人为孔某8、孔某4。 在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宅基证等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某经济合作社与某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房产查丈原图是有效能证明案涉房屋权属情况的证据,该《关系证明》以及房屋查丈原图均载明的案涉地块为孔某6,大某公司依据该《关系证明》以及房屋查丈原图与孔某6的儿子孔某8、侄子孔某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孔某9等五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孔某4、孔某8、大某公司和某居委会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其次,涉案地块未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孔某9等五人主张其是案涉房屋的真正权属人,应当提交有利的证据证明,但孔某9等五人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宅基地使用证》、普查登记表以及存根无法体现案涉地块的权属,且普查登记表载明的宅基地房屋面积为63.6平方米,与朱某就某中街八巷20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面积相近,但并未包括案涉36.7920平方米空地。 孔某9等五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未经相关部门确认,《证人证言》在打印的内容上签名,无法证明其主张。 故孔某9等五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有效证为孔某根为案涉房屋的真正权属人。 最后,旧村改造涉及的是全体村民的利益,而进行房屋查丈、测量是旧村改造的重要环节,必须经过公示告知全体村民,某居委会、某经联社已在2011年对案涉地块所在的旧村项目进行摸查、上门测量、查丈并对测量结果进行了公示,孔某根的其他房屋也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孔某根需要进行测量的房屋未包括案涉地块,孔某6需要测量的房屋包括案涉地块,在此期间未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孔某9等五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无法证明孔某根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属人,其提起诉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孔某4、孔某8、大某公司和某居委会共同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确认案涉地块的拆迁权益归孔某根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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