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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成员资格纠纷律师张静:妇女婚后将户口迁入需要表决吗?
2024-07-11 18:49:24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妇女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还需要村民大会表决成员资格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需要了。农村女性如没有在“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处享有资格及待遇,即当然获得“嫁入地”成员资格及待遇。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还需要表决,二审法院就认为不需要表决了,当然地享有集体成员资格。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后户口迁入者是否需经表决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取决于是否“另有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这一规定原则上也应适用于女方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另有规定”范畴。农村女性如没有在“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处享有资格及待遇,即当然获得“嫁入地”成员资格及待遇,否则其基本生活保障将成为问题。本案中,宋女因结婚于2017年将户口迁入官某第三经济社,并在婚后与丈夫刘某共同承包责任田,履行社员义务,原则上即享有与官某第三经济社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原审判决认为宋女因结婚将户口迁入官某第三经济社后,仍需经该社成员大会表决,方能确定是否具备成员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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