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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经济社股份分红纠纷律师张静:未婚生育子女能分吗?
2024-07-11 18:56:47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经济社章程规定未婚生育子女不享有股份分红合法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合法。该规定侵害了妇女儿童的相关保障权益,我省并未规定未婚生育者不享有股份分红。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未婚生育的子女享有经济社成员资格,也属于股东,有权要求分配股份分红。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出生后即入户某经济社处,系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股东,其女儿刘小某出生后随母入户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且无证据显示刘小某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属于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第一项,决定确认刘某的女儿刘小某具有某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刘某及其女儿刘小某作为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刘某在1995年未婚生育,根据当时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修正)及后续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均是规定对未婚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至五年,并未规定未婚生育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待遇,即使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的,也是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而不能停止增股。某经济社以刘某未婚生育,根据其相关章程规定对刘某停止增股,并认定刘某女儿刘小某在股份固化时未持有原始股份,不属于某经济社的股东,不享有配股权,有违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儿童的相关保障权益。某街道办对此未予正确处理,以相关具体股份数量的确定及其他相关村民福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为由,未作实质审查与处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其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广州张静律师在集体成员资格和股份分红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集体成员资格纠纷类案件,特擅长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行政诉讼类案件,外嫁女、服刑人员、收养人员、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股份分红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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