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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法专家律师张静:残疾人是否一定能多分遗产?

2024-07-15 17:02:4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继承法专家律师张静:残疾人是否一定能多分遗产?

继承纠纷第127讲:残疾人是否一定能多分遗产?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是。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缺乏劳动力的人应当多分。如果残疾人有劳动能力,或者有经济来源,就不属于必须保留份额或应当多分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残疾人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确认父亲的公证遗嘱无效,理由是没有为自己保留必要继承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残疾人继承人自己有宅基地房收租,家人都有收入,自己还有养老金,故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是否应当为姚某1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本条规定,遗嘱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是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院全面审查姚某1的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情况,姚某1为肢体二级残疾,确属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能力的情形;但其在2002年被继承人姚某5在世时经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取得 506房、 4号一楼地下房产,其每月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有宅基地可用于出租,另其扶养人即其妻子、女儿均有养老金或工资收入,据此认定姚某1并不同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予支持姚某1主张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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