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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做生意散伙争议律师张静:未约定财务负责人如何查账?
2024-07-18 15:26:07 来源:张静律师
合伙纠纷第93讲:合伙经营公司,未约定财务负责人如何查账?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说来,合伙经营公司的情况下,合伙协议都会约定清楚谁负责合伙事务的财务。到有合伙人退伙的时候,需由合伙事务财务负责人举证证明财务状况,赚钱一起分,亏钱一起承担,如其不能举证则要自己承担退还出资款的责任。但也有极少数情况,合伙协议未约定财务负责人的情况,如果证明不了财务负责人,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想退伙退投资款就很难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谁是合伙事务财务负责人,原告起诉退伙退款就被法院驳回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 古某原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明确更改为以合伙协议纠纷提起本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梅某2、恒某公司是否应向古某退还股本金,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是合伙纠纷案件,古某主张其与梅某2、万某、梁某、廖某、梅某1签订的案涉《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经各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2月3日解除,并由梅某2返还个人的出资款项。梅某2则抗辩各方于2019年8月31日协议解除合同,商量解除合同的方案是工资发放至2019年8月31日,社保交到2020年12月,2020年1月再给古某5万元。古某对其上述主张以及梅某2就其自己的抗辩均未提出书面证据予以佐证,而其他合伙各方并不是本案当事人,古某未能申请其他合伙人到庭作证,且古某申请追加其他合伙人参与本案诉讼又不能全部提交相应身份信息或者联系电话供法院查核,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梅某2曾向古某退过部分股本金,即主张案涉《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2月3日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合伙各方的出资是合伙组织的共同财产,古某主张梅某2向其退还出资款项,实质上就是要求退伙,故依法应提供其退伙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的依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古某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组织或者同意古某个人退伙,也没有举证证明合伙组织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的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古某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定古某要求梅某2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外,万某、廖某、梁某、梅某1并非本案必要当事人,古某认为一审未追加上述三人参与庭审,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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