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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一方占着共有的房产,另一方能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2022-09-08 16:11:31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离婚后一方占着共有的房产,另一方能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些夫妻离婚后,房产仍是共有,未彻底分割。此种情况下,一般是一方占有使用房屋,另一方就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时间从对方收到起诉状当天算起。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使用费的支付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起倒推3年算起,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单独使用房屋的,改判从妻子收到起诉状之日算起。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蓝夫是否有权要求彭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应当支付,支付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对此,本院具体评析如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生效判决已认定蓝夫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产权,蓝夫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有权就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要求彭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关于房屋使用费支付的起始时间。本次诉讼之前,蓝夫虽就涉案房屋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但诉讼请求分别为要求提前还贷、涂销抵押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及支付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的价值补偿,并未明确提出要求彭妻就涉案房屋的使用支付占有使用费。即在本案诉讼之前,蓝夫并未明确主张,对于彭妻就涉案房屋中属于蓝夫所有的产权份额的使用应为有偿使用,且彭妻对于涉案房屋的使用,是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涉案房屋使用状态的持续。房屋使用费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为彭妻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20216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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