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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房屋面积差超出3%可以解除合同吗?
2023-03-17 13:28:50 来源:张静律师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出售经济适用房后,过了几年发现房屋面积大出10平方米,遂诉至法z院,以面积误差比超出3%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驳回了原告诉请。
判决书节选:
《购房协议书》中虽未对面积出现差额时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肖某系向案外人以296286元购买涉讼房屋后加价90000元立即出售给吴某,并约定吴某在履行《购房协议书》过程中需要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亦是由吴某直接向广州边检总站支付了肖某需要支付的面积差额款、契税等,应当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吴某一次性作价386286元向肖某购买涉讼房屋,此后房屋需要交纳的其他费用均由吴某承担,并不存在吴某需要额外向肖某支付其他款项的问题。另,《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现由作为个人的肖某出售涉讼房屋后所产生的纠纷,肖某与吴某所形成的系普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并不属于《解释》所调整的范畴。综上,肖某以房屋面积增大对于补偿未达成一致而援引《解释》规定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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