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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电梯加装纠纷律师 房屋贬值补偿咨询
2023-06-25 12:08:21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加装电梯后低层房屋贬值能要求补偿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但金额比较小。首先加建电梯使用的土地是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但低层住户未从加装电梯得到任何利益。其次加装电梯后高层住户的房屋一定会升值,低层住户的房屋相应地贬值,从这方面来说,低层住户也可以要求一定补偿。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如果完全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用补偿,所以还是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虽然没影响,也要支付房屋贬值补偿,高层住户每户补偿低层住户1万多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为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为政府鼓励、提倡。但加装电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若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生效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涉案电梯的加装的事实,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其设计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而设计规范中已对楼间距、日照时间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根据一审法官现场查看的情况,涉案电梯为连廊设计,电梯井所在位置距离涉案102房的入门口尚有一段距离,可见涉案电梯安装中影响通风、采光、噪音的因素并未达到足以不能安装电梯的程度。虽涉案电梯的安装已符合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但由于涉案加装电梯所占有的部分为业主共有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其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上诉人并未因电梯加装享受任何的收益或获得任何的便利,相反该电梯的安装对于其出行、通风、采光、房屋的升值空间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被上诉人却因电梯的加装出行变得更加便利且房屋具有更大升值空间,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因电梯的加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从平衡各方利益,本院根据上诉人的受损情况、被上诉人的受益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确定各户应补偿上诉人4000元,对其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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